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113号)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,随着实施日期的临近,不少食品行业的朋友近期都在咨询委托加工(OEM/ODM)备案的相关问题。下面我按照总局113号令相关要求,把食品委托加工备案(官方叫“报告”)流程一次性说清,含双方资质、材料、时限、变更/终止,可直接照着办。
01先确认双方资质(必须先合格)
1. 委托方(品牌方)资质要求:
(1)有食品经营许可证,或做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。
(2)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能力,能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。
2. 受托方(工厂)资质要求:
(1)有食品生产许可证(SC),许可范围必须包含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/品种明细。
(2)不得超范围、超产能接单。
02签约前双向查验+留痕
1. 互相核验资质原件(许可证/备案凭证、SC证),复印盖章留存。
2. 核查对方生产/经营能力、质量体系、抽检记录、不良记录。
3. 所有查验记录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不少于6个月;无保质期≥2年。
03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
113号令第九条规定: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,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。委托生产合同必须包含:
1. 双方信息:双方名称、地址、资质编号、负责人、联系方式。
2. 委托产品:名称、品种、规格、执行标准、食品类别。
3. 原辅材料:原料/添加剂/包材由谁采购、提供方式、验收标准。
4. 生产监督:委托方监督方式(驻厂/巡查)、频次、权限。
5. 责任划分:质量责任、出厂检验、留样、召回、事故处置。
6. 禁止条款:不得通过合同/商标许可/特许经营等免除法定食品安全责任。
04备案(报告)流程
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,双方分别向各自所在地「县级市场监管局」提交报告,不是向市级/总局。
1.委托方提交材料(向委托方所在地县局)
(1)《食品委托生产报告表》(当地市局官网下载/窗口领取)。
(2)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(盖章)。
(3)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凭证复印件(盖章)。
(4)受托方SC证复印件(盖章,许可范围匹配)。
(5)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。
(6)产品配方、工艺、标签样稿(双标注:委托方+受托方信息)。
2.受托方提交材料(向受托方所在地县局)
(1)《食品委托生产报告表》(同表)。
(2)受托方营业执照、SC证复印件(盖章,类别匹配)。
(3)委托方资质复印件(盖章)。
(4)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。
(5)生产设备清单、检验能力证明(出厂检验项目全覆盖)。
3.提交方式
(1)线下:窗口递交纸质材料(盖章)。
(2)线上:当地政务服务网/市监平台填报上传(推荐)。
4.时限要求
(1)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报告;逾期按违规处理。
(2)监管部门不审批、不发证,仅存档备查;材料齐全当场受理。
05变更/终止备案
发生以下情况,双方均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县局提交《变更/终止报告》:
1. 产品品种、规格、标准、配方、工艺变化。
2. 原辅材料提供方式变更。
3. 合同到期、提前终止、续签。
4. 双方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资质编号变更。
5. 许可证被撤销/吊销/注销。
06标签标注与生产合规
1. 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双标注:委托方(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)+受托方(名称、SC编号、地址)。
2. 委托方:建立台账、原辅料验收、过程监督、出厂检验审核、留样、召回制度。
3. 受托方:按标准生产、记录完整、出厂检验合格、接受委托方监督。
07常见误区(别踩坑)
1. 只备案一方:必须双方分别向各自县局报告。
2. 贴牌(OEM/ODM)、商标授权、特许经营不用备案:113号令全部纳入,必须备案。
3. 分装、组合、工序外协不用备案:全部算委托生产,必须备案。
4. 合同写“质量责任全归工厂”:无效,法定责任不能免除。
08委托生产备案极简流程图
资质合格 → 双向查验留痕 → 签合规书面合同 → 10个工作日内双方分别向各自县局提交报告 → 受理存档 → 按双标注生产销售 → 变更/终止10日内报告。
图文来源:食品生产质管通 食品生产质管通